【政策】与加班工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加班工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华人民和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时均每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际劳动节;

  四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华人民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时。

  本条的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的加班加点。本条的生经营需要是指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品紧急任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本条第三项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为完成防紧急任的;

  四为完成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任的。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 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时,每不超过44时或40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40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44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时,每工作时间40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家允许施行每40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 1997年5月5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44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华人民和境内的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时每工作40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时每工作40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贯彻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人民和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时每工作40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和工作任,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工作40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和工作任的前提下,根据华人民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时每工作40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华人民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防紧急任,或者完成上级在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任,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品紧急任的。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华人民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九条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休息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40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同颁发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令第174号的规定,我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时,每工作40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时每工作不超过40时每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工作超过40时但不超过44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9091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按照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工作超过40时但不超过44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4144条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41条限制?

  劳动法第41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时。在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期内若日或的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时或40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月季年等为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均日工作时间和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期内,某一具体日或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时 或40时,但综合计算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均每月不得超过36时。

  六 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12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时季。该企业因生任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时数的计算

  以每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13条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工作集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时,而且每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华人民和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人民和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特点不能实行华人民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均日工作时间和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华人民和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工作集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工作任的完成。

  第七条 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时。

  二日工资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时工资时不剔除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乘以8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就是华律网编整理的关于与加班工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华律网咨询,竭诚为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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